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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03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

发 文 号:吉安监管应急字[2009]235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安全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12-03
实施日期:2009-12-03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
  (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
  (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
  (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段(队)或井(矿)、车间(区、队)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厂、矿、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九条 班组的每个班次应进行日常巡检,准确掌握易产生事故隐患的环节、部位及危害程度,规范现场管理,维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排除和班组无能力消除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段(队)或井(矿)、车间(区、队、分公司)报告。

  第十条 段(队)或井(矿)、车间(区、队、分公司)每周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并进行经常性的岗位安全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识别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能力。不能立即排除和车间(区、队、分公司)、段(队)或井(矿)无能力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厂(矿、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 厂(矿、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本单位易产生事故隐患的部位和环节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班组长组织从业人员立即排除;班组无法排除的,在车间(区、队、分公司)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立即排除;车间无能力排除的,在生产经营单位(厂、矿、公司)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排除。

  第十三条 能够立即排除的较大事故隐患,由班组、车间(区、队、分公司)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厂、矿、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较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治理计划,尽快排除。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监管权限于3日内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在相关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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