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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农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对粮场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粮场发出整改通知书; (四)依法调查处理粮场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粮场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设在交通便利、靠近水源的地方; (三)与学校、住宅、牲畜圈(棚),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