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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
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指导、督促乡()人民政府和农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对粮场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粮场发出整改通知书;
  ()依法调查处理粮场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粮场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设在交通便利、靠近水源的地方;
  ()与学校、住宅、牲畜圈(),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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