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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71日起施行。19886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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