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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29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1-29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造成人身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较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员核实,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赔。
        第七章 交通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重要交通信息发布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对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及时改进,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收到检举、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凡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道路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和志愿者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各项必要支出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禁止任何国家机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禁止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禁止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绩效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任何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和收缴的罚款,应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照相、摄像方式取得的记录资料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当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查看记录资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费提供,不得拒绝。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督职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对危险路段进行整改,受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单位的资质管理,依照职能划分负责公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城市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有序。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质管理和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拖拉机教练员和考试员考核制度,负责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道路上设置的或者流动使用的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机动车的有关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定。
        第五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及时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教育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报废制度,依法办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建立对本单位车辆驾驶人行车安全的考核制度。
        第五十九条 客运站与客运业主签订进站经营合同时,应当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客运站和客运业主应当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和出车前后的检查。在山区和三级以下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车辆,每个班次还应当对转向器、制动器、传动系、悬挂系、灯光、轮胎等主要机件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营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客运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客运单位和客运业主,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十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承修损坏车辆时,应当登记修理人的身份证明、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应当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车辆,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 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通过电子信息卡等方式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查询系统,为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相关组织免费查询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鼓励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管理和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处罚,采取扣留车辆、强制拆除、强制报废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造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后果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四条 行人或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扒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五)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散发广告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乘车人不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对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行人除处罚外,应当责令其迅速离去。
        第六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五)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
        (七)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八)驾驶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九)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十)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对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除处罚外,应当责令其迅速离去;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的;
        (四)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五)在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六)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七)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八)使用教练车教学时,与教学无关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三)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载人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五)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六)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七)行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节目的;
        (八)违反警告标志、警告标线指示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
        (十一)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十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的;
        (十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停在停车线以内或者路口内的;
        (十四)非营运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五)违反挂车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一)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三)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
        (四)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五)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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