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和有效实施,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工作职责分工
1、省辖市安监局承担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和市直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县(市、区)安监局承担辖区内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
2、省辖市安监局承担省安监局行政许可工作点职责,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3、省辖市安监局依据省安监局委托,对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4、省安监局负责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咨询服务。
为了加强政策的公开透明,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安监局应按职责分工,对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政策、程序和申请材料符合性等提供咨询和服务。
1、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1)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相关的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宣传和解释;
(2)对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和相关规定作出解释和说明;
(3)对申请书的填写、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形式的符合性提供咨询或补正建议;
(4)对企业明显存在不具备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作出解释。
2、省辖市和县(市、区)安监局开展咨询服务,应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帐,将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登记留存。
3、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体现服务,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县(市、区)安监局统一上报至省辖市安监局,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企业自行报送。县(市、区)安监局报送材料时,应制作上报材料清单,注明报送企业名称、报送日期等,加盖本单位公章。县(市、区)安监局应建立流水台帐,将统一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登记留存。
(二)受理。
省辖市安监局指派工作人员接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接收申请材料时,工作人员应认真清点、核对并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附表1),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