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促进重大隐患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公用基础设施存在影响安全使用、威胁公众安全的隐患。
第四条省安委会负责全省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省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所监管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或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挂牌督办工作。
第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分析评估,确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事项。
跨设区市的重大隐患,或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确认难以督办的重大隐患,可报请省安委会直接挂牌督办。
第六条被列为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应当逐项确定治理责任单位(以下称治理单位)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单位(以下称督办单位),并在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隐患治理督办方案,明确隐患情况、督办对象、责任人员、督办方法、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督办工作方案应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督办单位应当向治理单位出具《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按照督办工作方案认真实施重大隐患治理督查工作,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实施隐患治理、防范事故发生,并做好相关治理协调指导工作。督查工作应当形成文字记录。
第九条治理单位是重大隐患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报督办单位备案。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治理单位应每季度向挂牌督办单位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成治理并销号为止,并积极配合督办单位开展工作。
重大隐患治理期间,应当注意控制安全风险,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第十一条治理单位应当在治理期限届满前完成重大隐患治理,及时组织由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治理效果评价,并向督办单位提交《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附件2),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治理完毕的,治理单位应填写《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附件3),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督办单位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对未完成治理且又不提交延期申请的,由督办单位负责人约谈治理单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