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6个)。
(二)各有关单位(28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煤炭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机械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发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市交警大队、市消防大队。
二、考核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办联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具体协助组织与协调。
(二)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单位目标制定的审核、实施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三、考核内容及考核评分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具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由市安委会制定下达。
(二)考核评分
考核的基准分为100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准分扣完为止,不记负分。总得分=基准分得分 加分项目得分-其他扣分项目扣分。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由市安委办提出意见报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可酌情按其基准分的80-90%计分。其中:
1、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衡阳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10分。
(2)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0分,并通报批评。
(3)突发应急工作中未切实履行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明显增加,扣减10分;未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造成群众上访和滋事的,每件扣20分,发生恶性事件每件扣30分。
2、加分项目
下列情况由被考核单位提供原件进行申报,市安委办审查后报经市安委会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1)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上年度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加8分;上年度获得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5分;上年度获得衡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
(2)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创新,有指导性意义,经国家有关部门在全国推广的,加5分;经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在全省推广的,加3分;经衡阳市政府或衡阳市安委会在全市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
(3)产煤乡镇年度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市年度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的,加2分;连续三年未发生较大事故的,加3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1条信息,中央级加3分,省级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