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督办事项。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在较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督办事项执行进度情况。
第九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按挂牌督办时限完成督办事项后,应当及时将完成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同时申请解除挂牌。
第十条 对有关市报送的较大事故查处结果,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认为达到要求的,由自治区安委会下达《解除挂牌通知书》,挂牌督办工作终结;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认为还不能达到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告知达不到要求事项,有关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督办事项。
第十一条 承办挂牌督办事项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报送虚假的执行结果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较大事故查处的督办,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